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朝阳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朝政办函〔2020〕30号)要求,设立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有序运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池由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合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保障资金池科学、高效、公正实施,由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资金池管理机构,并委托合作机构负责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工作。
第五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资金池规模、运营周期;
(二)负责制定及完善资金池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三)负责确定合作机构和监管银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负责审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备案信息;
(五)负责审议合作机构提交的资金池年度运营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审核确定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方案及监督补偿资金发放;
(七)负责对资金池运营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评估,运营期届满后决定是否继续与合作机构合作;
(八)负责资金池运营的组织协调事宜;
(九)负责资金池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匹配符合要求的风险补偿资金组建资金池;
(二)负责提出完善资金池管理办法的建议及制定日常工作规范;
(三)负责与管理机构共同确定监管银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负责推动开展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并及时向管理机构报送备案信息;
(五)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对融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
(六)负责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对融资主体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按照要求上报管理机构;
(七)负责审核并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池年度运营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负责制定风险补偿方案及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九)负责加强与资金池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
(十)负责管理机构交办的与资金池相关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作机构条件及遴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遴选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信用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的主体;
(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具备知识产权分析、处置能力,能够判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价值;
(八)能够匹配与财政出资等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协商比例承担风险;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合作机构由管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遴选产生,由管理机构集体决策确定。
第四章 资金池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金池仅用于合作机构推动并承担风险的朝阳区企业(非合作机构关联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风险补偿。资金池由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等比例出资组成。
资金池所需财政资金来源于朝阳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选择监管银行,分别设立财政资金账户和社会资本账户,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 资金池仅用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产生风险(包括融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等,具体以合作金融机构通知的风险补偿金额为准)的补偿。
合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以风险共担方式积极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金池承担风险比例不得超过20%。
资金池承担风险由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按照协商比例共同承担。合作机构应当先行使用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补偿,再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应当为在朝阳区依法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企业;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具备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应当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析,筛选具有增信作用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协助企业办理拟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事宜。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当协助出质人和质权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完成出质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风险补偿的,由借款企业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或依据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风险补偿通知或处置申请。合作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风险补偿方案,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情况说明、风险补偿项目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风险补偿方案等材料。
管理机构集体决策后,由财政资金账户按照第十条规定对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资金池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当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放款后三十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项目信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作机构、金融机构与企业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协议;
(二)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包括不限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
(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上述合同名称以实际出具名称为准。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应当积极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尽可能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收到企业还款或知识产权处置回款后,扣除回收成本,按风险承担比例分别返还至资金池监管账户。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应当定期与管理机构进行对账,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应当做好融资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对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合作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达到审计检查要求或绩效评估要求的,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合作,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合作机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机构依法追回违法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金池存续及清算
第二十条 资金池自正式设立之日起存续期4年。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资金池存续期届满前完成绩效评估工作,决定继续或停止资金池合作。合作继续的,合作机构可以按照新的约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资金池合作停止的,合作机构应当有序开展存续融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的收回工作。全部出险项目确认损失后,应当及时开展资金池清算工作,并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